第一个故事:
我这几天在想:穆斯林女性为什么必须戴头巾?
今天和一位穆斯林朋友讨论,他让我查经文和教义。
于是查了查,伊斯兰教教法规定,凡人体不许外露或不能为他人所见的部位即是”羞体“。而遮蔽”羞体“被定为道德准则之一。《古兰经》中再明确不过了,相关经文﹕“你对信士们说,叫他们降低视线、遮蔽下身,这对于他们是更纯洁的。真主确是彻知他们的行为的。你对信女们说,叫她们降低视线、遮蔽下身,莫露出首饰,除非对她们的丈夫”。
经文还有具体的条文:“每逢礼拜,你们必须穿着服饰”,即指礼拜时至少应该遮盖住羞体,以示严肃端整。对于男性,圣训解释:“大腿是羞体、肚脐以下和膝盖以上也是羞体”。也即是说,男人的“羞体”便是肚脐以下至膝盖以上的部位。而对女性,则明确指出礼拜时必须戴头巾,同时还要“穿一件遮住脚面的长衫”。也就是说,女人除了手和面孔以外均为“羞体”。男十二岁、女九岁以上者皆属此范围。
还有一个著名的圣训,对这段经文做了通俗的注解。根据圣妻阿依莎传述,阿布.伯克尔的女儿阿斯玛来到穆圣的家,身穿的是轻薄的纱外套。先知叫住她说:“阿斯玛呀!女孩子到了有月经的年龄,穿衣服就不应当有显露了。除了这里和这里。” 说这话时,先知用手指着面部和双手。
朋友辩护说,其实这个习俗或者说“规定”客观上实现了对女性的预防性保护,避免性骚扰的发生。从大的角度看,是好事。
可是,真的如此吗?
事实上,在女性只准漏出脸和手、通奸要被施以鞭刑乃至石刑的伊斯兰世界,性犯罪率远高于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。这种“预防性保护”,似乎并不靠谱。
第二个故事:
今天读了任东来先生《美国宪政历程》里“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”一章。
1984年里根竞选连任。他第一任期中对内实行“杀贫济富”的财政和税收政策,对外扩军备战,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。这些内政外交政策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猛烈批评。
在共和党大会期间,德州“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”领导人约翰逊当街焚烧美国国旗表达对于里根内阁的不满。这行为涉嫌违背州法,约翰逊一审被判有罪,处有期徒刑一年和2千美元罚款。
约翰逊当然不服,上诉。出乎意料的,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竟然推翻原判,认为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,约翰逊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自由范畴,应该受到保护。
案子最终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。
再次令人大跌眼镜,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对于焚烧国旗合法的判决。要知道,美国是个判例法的国家,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意味着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将全部失效。
这之后,很多人猜测美国国旗一定要遭殃倒霉了。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,此案后,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。
其中的逻辑是: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,那烧它还有啥意思?
第三个故事:
2005年9月,李敖在北大演讲时说了一个金句:“言论自由就像A片”。
“北欧是全世界性开放最早的地方,丹麦开放A片那一年全国的强奸犯罪率减少了16%,偷看女人洗澡的偷窥犯减少了80%。当你开放小电影,大家整天看,反倒没事了,言论自由也一样。”
“当年台湾的‘总政治部主任’,专门查禁我的书,后来我们变成好朋友。他在公开场合向我道歉说,‘我们发现不查禁你那么多书,也不会亡党亡国’。你看,言论自由就像A片,让他讲,让他骂,让他说,老虎屁股让他摸,没什么了不起。”
结论:
在我看来,强制规定不准吃饽饽不会降低想吃饽饽的人的食欲,不让吃的饽饽才是最香的饽饽——古今中外似乎都是一个理儿。
(作者:李佳佳Audrey )